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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观的批判总结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观后感   阅读:8937
概要: “人治”为主,“法治”为辅。 强调“人治”为主,“法治”为辅,是王船山在治国路线上提出的根本思想之一。历史上,儒家、法家、道家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主张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儒家抬高“人治”的地位,把“法治”视为“人治”的从属物;法家强调“一断于法”,轻视“人治”的作用;道家则既反对儒家,更反对法家,主张“无治”或“无君”(鲍敬言)。王船山主要是继承儒家思想,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坚持“人治”为主。他说:“治惟其人,不惟其法”(注:《读通鉴论》卷二十。),“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注:《读通鉴论》卷十九。),反对“一断于法”。他还分析指出:之所以必须坚持“人治”为主,不仅是在于任何“法”都由人制定,因而必须先有“治人”,然后才有“治法”;而且还在于任何法的完善都是相对的,都有简单、统一的局限,因而需要依靠“人”根据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去灵活掌握,具体执行。否则,如果只知一味地机械地按法办事,不分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等天下而理之,均难易而责之,齐险易凶丰而限之”,就会造成本来是一些可以有所作为的事,因为受“法”的限制而不敢做,“可为也惮于为”,而另一些按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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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为主,“法治”为辅。
强调“人治”为主,“法治”为辅,是王船山在治国路线上提出的根本思想之一。历史上,儒家、法家、道家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主张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儒家抬高“人治”的地位,把“法治”视为“人治”的从属物;法家强调“一断于法”,轻视“人治”的作用;道家则既反对儒家,更反对法家,主张“无治”或“无君”(鲍敬言)。王船山主要是继承儒家思想,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坚持“人治”为主。他说:“治惟其人,不惟其法”(注:《读通鉴论》卷二十。),“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注:《读通鉴论》卷十九。),反对“一断于法”。他还分析指出:之所以必须坚持“人治”为主,不仅是在于任何“法”都由人制定,因而必须先有“治人”,然后才有“治法”;而且还在于任何法的完善都是相对的,都有简单、统一的局限,因而需要依靠“人”根据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去灵活掌握,具体执行。否则,如果只知一味地机械地按法办事,不分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等天下而理之,均难易而责之,齐险易凶丰而限之”,就会造成本来是一些可以有所作为的事,因为受“法”的限制而不敢做,“可为也惮于为”,而另一些按实际情况不能做或不应做的事,却因“法”的规定而勉强去做,以应付上级的要求,
“强为涂饰以应上之所求”(注:《读通鉴论》卷十。),终于招致天下纷乱,人心不安。然而,王船山突出“人治”的地位,并不否定“法治”的作用,相反,他在批评法家“一断于法”观点的同时,又认真吸取法家思想中重视“法治”的积极因素,明确指出: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作为治国的辅助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任人任法,皆言治也,而言治者曰:任法不如任人。虽然,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注:《读通鉴论》卷十。)在论述“人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基础上,王船山分别论述了搞好“人治”与搞好“法治”必须把握的主要关键。强调指出,人君要搞好“人治”,必须亲贤远佞;必须善于纳谏;最主要的还是要“求诸己”。所谓“求诸己”,一方面是指人君与大臣应加强学习与修养,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另方面则是指人君和大臣在思考问题时,应着重“求之心,求之身”(注:《宋论》。),即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制自己,而不“舍己而求诸人”,放弃对自己的反思和约束,对吏民提出种种苛求;出了问题不是把责任一古脑儿推给人家,而是“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在论述“人治”之要的同时,王船
山又论述了“法治”之要。指出“法治”之要有二:一是立法从简。只有实行这样的简法,吏民们才比较容易掌握,容易遵守,也容易做到法治普及。二是执法要从“公”、从“情”。首先是从“公”。执法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决不可因收受贿赂而贪赃枉法,也不可凭个人爱憎而任意断刑。其次是要从“情”。“情”者实也。即要求执法者在量刑时既要坚持法的规定,又要考虑实际情况,使量刑能做到“原情定罪,而罪有差等;饬法明伦,而法有轻重”(注:《读通鉴论》卷二十四。),庶几可以避免判刑畸重畸轻,更不致有冤案和错案。
德教为主,刑罚为辅。
德教与刑罚,是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所运用的两个基本手段。儒家重“人治”,所以强调德教为主,刑罚为辅;法家讲“一断于法”,所以特别突出刑罚的作用。王船山依归儒家正统,自然突出德教在治国中的主导作用。他说:“先王之政,纪于《尚书》,歌于《雅颂》,论定于孔孟,王者所宜取法,儒者所宜讲习,无得而或欺,无得而自欺者也。”(注:《读通鉴论》卷十八。)他认为“先王之政”的核心和精髓就是重德教。“今曰‘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则固指教而言矣”(注:《读四书大全说》卷四。)。王船山强调德教为主,并不否认刑罚的辅助作用。他说:“先王之教,以正天下之志者,礼也。礼之既设,其小人恒佚于礼之外,则辅礼以刑。”(注:《尚书引义》卷一。)但是,他强调指出,即使运用刑罚,也须以德教为依归,或者说,刑罚是进行德教的一种特殊手段。“人君操刑赏以御下,非但其权也,所以明大义于天下而使奉若天理也。”(注:《读通鉴论》卷二十七。)王船山认为,坚持以德教为主,这是可能的。因为人与禽兽不同,具有“诚明”亦即仁义礼智信五德的善良本性,只是由于受到后天“习”的污染,才产生种种不善行为,因此,只要坚持德教,便有可能使他们恢复善的本性,改恶从善,成为
好人。这也就是王船山说的,“教能止恶而诚明不倚于教,人皆可以为尧舜,人皆可以合天也”。德教不仅是有效的、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在王船山看来,人不可能事事生而知之,特别是从知识的全体和大用来说,更必须学而知之。只有通过学习和受教育,才能恢复、控制或宏扬人的善的本性,抵制外界种种恶习的污染。在王船山看来,德教的基本内容是儒家的三纲五常,但对于不同的对象则须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对于被统治者即广大庶民百姓来说,主要依靠风化之教。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注:《论语》。),就是讲“风化”之教。王船山阐发孔子的思想,指出风化之教的特点和实质就是统治者们——君子“以己之正,正人之不正”(注:《四书训义》卷六。),以自己的表率行动去带动、感化被统治者。而对统治者——君子则必须行“庠序”之教,要“谨吾庠序以乐育其俊秀”(注:《四书训义》卷二十五。),“庠序”之教的特点是通过学校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使人们对于敬长、孝亲、忠君、劝善等等,懂得其“所以然之理与所必饰之文”(注:《四书训义》卷二十五。),以提高理论水平和自我修养的能力。王船山强调指出,“庠序”之教决不是空洞的说教,必须与道德修养,即改造主观世界的实
践紧密联系起来,其具体途径就是儒家一贯倡导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最后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宽以养民,严以治吏。
养民与治吏是历代统治者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处理的基本问题。历史上,儒、法、道三家,各从自己的哲学世界观出发,对养民与治吏提出不同的主张和方针。儒家主张“宽以养民,严以治吏”;法家主张治吏严,养民也严;道家则主张养民宽,治吏也宽。王船山是崇奉儒家方针的,并对之作了重要的阐发。首先,王船山以唯物主义理气观和理势观阐发了传统儒家“即民见天”的重民思想。指出:人们平日所谓的“理”,并非理学家们所讲的神秘的“天理”,而是自然界阴阳二气运动变化的规律,“理即是气之理,气当得如此,便是理”(注:《读四书大全说》卷十。);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理的表现形式是“势”,“故其始之有理,即于气上见理,迨已得理,则自然成势,又只在势之必然处见理。”(注:《读四书大全说》卷九。)王船山指出,儒家讲“即民见天”,实际上这“天”就是理与势的统一。“孟子于此看得势字精微,理字广大,合而名之曰天。”(注:《读四书大全说》卷九。)由于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势”,通常是通过“民情”和“民心”表现出来,所以要把握理势统一的“天”,就必须从了解“民情”、“民心”入手。而王船山思想的深刻处就在于,他在以唯物主义理气观和理势观阐发儒家“即民见天”思想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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