⒁申请人将所有材料交所属居委会。
2、调查、审核、审批程序
⑴居委会接到居民低保申请,并经调查小组核实,在10天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张榜公布。公布内容为: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保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无异议的家庭,将所有材料由调查小组组长签字,并盖居委会章报送镇政府。
⑵张北镇政府低保审核小组接到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要进行审核复议并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家庭,将所有材料由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
⑶居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要全面、真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户不上报,不推诿,发生隐瞒虚报要追查工作人员责任。
⑷县民政局接到镇政府报来的低保申请材料,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查工作。对申请理由充足,手续齐全、表格填写不缺项、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的申请户提交县低保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按照50元以上由民政局长签字,30元至50元由主管副局长签字,30元以下,由社救股长签字并加盖“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章”返回居委会,进行张榜公布,待群众无异议后,由张北镇发放保障金。
⑸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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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确定
⑴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房租、遗产、馈赠、存款及利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养老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抚养赡养费、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收入等其它家庭收入;
⑵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按实际收入计算;
⑶从事小本经营流动商贩,月收入按200—300元计算;
⑷打工月收入按250元计算;
⑸房屋出租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在农村居住的非农业居民(包括农、林、牧家庭)家庭有承包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按实际收入计算;
⑺非农业和农业人口混居家庭,保障标准分别对待;
2、收入核实
⑴居委会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
⑵镇政府负责审核,对有疑问户要进行入户核实;
⑶县民政局要搞好抽查工作,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
⑷查访时听取居委会、工作单位对申请对象的吃、穿、住、用及实际收入状况的反映;
⑸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但无法核实其隐性收入的申请对象,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其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⑹依据我国法律,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不予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指家庭生活低于保障线以下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办理。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界定条件
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界定如下:
⑴“三无家庭”(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全部是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直系亲属照顾)实行全额补助;
⑵困难家庭(家庭成员重度残疾或患特重大疾病,如癌症、尿毒症、红斑狼症、心脏手术)按实际收入差额补助;
⑶无劳动能力,有部分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年龄老化,丧失劳动能力,依靠他人赡养或抚养,不能达到保障标准)按确定差额补助;
⑷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家庭(男女双方下岗或失业都有劳动力,孩子不满18周岁或在校读书),在核实确定劳动力的自保收入后,再按差额补助;
⑸遗属家庭(由企业负担遗补的人员,因企业破产、倒闭领不到遗补且儿女生活低于保障线标准)按每月40元补助;
⑹农垦、森工职工家庭(家庭没有承包土地,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住在县城的按低保标准差额补助,住在农村的按家庭实际收入的50%差额补助;
⑺非农业和农业混居家庭,收入统一计算,保障标准分别对待,按家庭收入平均差额补助;
⑻单身、单亲或无子女家庭没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有劳动能力,按每人每月10—20元补助。
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1、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进行审核,每半年由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每个居委会3—5户。
2、低保对象要自觉向居委会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变化情况,根据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补助差额有升有落。
3、凡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每月人均生活费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消其低保资格或不予办理低保手续。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责令其退回冒领的低保款物;
5、县、镇、居委会三级,要经常深入到低保对象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根据实情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6、县、镇、居委会建立低保对象公开栏及动态管理示意图,公开低保名单及低保金的变化情况。
7、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上级督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低保资格。
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低保金按月发放。
2、每月5日前,镇政府填写低保对象领取资金花名表,并经低保审核小组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6—15日,低保对象到镇政府办手续,然后到农行领取低保金。
4、发放低保金时,享保人必须在发放表和低保证上盖章,严禁代领、代签、更改签章。
5、不按规定时间领取低保金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办理退保手续。
6、变更低保金数额,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7、低保对象故去后,居委会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办理退保手续,严禁多领资金,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追回资金,并追究多领人的责任。
8、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私吞低保金行为,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
1、城镇低保对象档案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审批表、职工收入调查表、低保对象审核表、复核表、居委会证明、重特大疾病证明。(以上材料必须字迹工整,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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