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同级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的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室及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确保党政管理以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均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室集中统一管理七大类档案,即:党群、行政、 人事、外事、财会、声像、实物类。各科室承办完毕需要经档案资料室检查合格后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兼职档案员按立卷要求整理后成卷,根据七大类档案归档时间要求,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案室,一份各资料室留存,以备查找 。
第十六条 凡属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都是政府办的公有财产,必须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交或擅自损毁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违者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定稿在前, 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3.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到纸质优良,装订整齐,禁用圆珠笔、红色墨水或复写纸等书写,以适应永久保存。
4.档案室对从各科室接收进来的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科学分类、编号和排列,逐步实行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利用档案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政府办各科室利用,一般都在室内查阅,需借出时,要办理外借登记手续,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红头文件一律不得借出。
2.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证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3.凡摘录复制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认真核对,出具证明,盖章后才能生效,并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表。
4.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党政机密,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5.利用档案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准在文件资料上涂改、剪裁、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违反档案利用规定要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办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单独立项,列入政府办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按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合理安排档案库房的建设,库房门窗要坚固,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尘、防鼠、防潮、防光、防腐蚀、防失密。有计划地配备档案所需要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政府办机要科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工作由秘书科主持,有关部门或科室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要经鉴定小组审定,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政府办档案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档案工作人员,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档案工作人员不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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