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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45
概要: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二)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板(栏)等场所或者设施;(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十四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发现错误的,由其发布或提供的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正。属于公开发布的,应当重新公布;属于申请提供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经更正的正确信息。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适时更新。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要保证时效性。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公开。各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应当自政府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县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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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板(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发现错误的,由其发布或提供的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正。属于公开发布的,应当重新公布;属于申请提供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经更正的正确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要保证时效性。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公开。各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应当自政府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县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科负责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政府机关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科会同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本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办公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公共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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