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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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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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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
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
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
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
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
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
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
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
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
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
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
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
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
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
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
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
作出决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
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
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
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
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
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
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
、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
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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