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
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_____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
解决。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项相互的通知,凡与双
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
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是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
者使用“_____”,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
在中国_____市签署。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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