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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

[09-29 13:54:05]   来源:http://www.kmf8.com  涉外礼仪   阅读:8303
概要: 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未经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执行任何任务。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租赁的,都不得侵犯。 为确保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许多国家采取派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以防歹徒闯入闹事。也有些国家设流动岗或派便衣公安人员在附近巡逻。他们都负有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的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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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未经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执行任何任务。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租赁的,都不得侵犯。 
   
  为确保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许多国家采取派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以防歹徒闯入闹事。也有些国家设流动岗或派便衣公安人员在附近巡逻。他们都负有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的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的用途,也不得用作与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签定的协定不相符的用途。对这一问题,有的国家还以国内法规定,不给予外交代表机关进行任何与其职务相违背的活动的权利,意即不得在馆舍内从事破坏驻在国主权的不法活动。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得在使馆和住所内拘留或隐匿驻在国政府决定逮捕的人,这项规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意义:第一、使馆无拘留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拘留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侨民,一概不得拘留。如发生拘人事件,驻在国有权要求有关使馆将人交出。第二、使馆无外交庇护权。国际上一般不允许在使馆内给予当地政府决定通缉的人以庇护的权利。遇有罪犯进入使馆躲避,驻在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交人时,使馆一般不可拒绝。如使馆拒绝交出罪犯,驻在国有时也采取派兵包围使馆等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将犯人交出。无外交庇护权已为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所确认。但拉丁美洲国家根据1928年哈瓦那公约规定,至今仍承认有庇护权,不过这种庇护权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人。例如,1980年4月万余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使馆,要求政治避难,经过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的努力,大批难民被遣送出古巴国境。 
   
  馆舍内的一切财务、设备,由于馆舍不受侵犯从而得到保护。 
   
  外交代表机关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受侵犯。在国际上对挂国旗的外交使节车辆尤为尊重。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可侵犯,即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按国际惯例,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留公文、档案。 

www.kmf8.com    (二) 管 辖 豁 免 

  刑事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驱逐出境。 
   
  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所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的情况与刑事豁免大致相同。驻在国不得因外交官的债务而对他提起诉讼或进行判决。但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下述情况外交人员不能援引民事管辖的豁免权,即:涉及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如房屋)诉讼;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从事获利的商业和其他私人职业活动引起的诉讼。上述情况在我国内并不常见,但在其他一些国家中则时有所闻。 
   
  行政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行政管辖享有豁免。各国的法令和实践一般都规定这项豁免。例如,外交人员除向驻在国外交部按规定作到任、离任通知并办理身份证件外,不作户口登记,不服兵役和劳务,外交人员的死亡、子女出生等都不许履行驻在国有关行政规定的手续。 

  无作证的义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外交人员之所以享有作证的豁免,是因为作证本身实际上也就是受某中管辖和强制,而这同管辖豁免是抵触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外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作证。只要派遣国政府同意,外交人员也可为某一案件作证。作证的方式一般是,提供书面证词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馆听取证词,当然也可以亲自出庭作证。但是,有的国家法院按国内法随意下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 
   
  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但亦可放弃豁免权,服从驻在国的管辖。凡外交人员放弃管辖豁免,得由派遣国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明确表示后,方可确认。豁免的放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外交人员或其配偶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某中职业或经商,则他们就丧失了外交人员身份,同时亦放弃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例如,外交人员的夫人在驻在国从事教育工作或在校学习,则须放弃其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服从学校当局的管理。(2)享有管辖豁免的外交人员主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他使自己负有服从法院规章的义务。因此,当被诉者提起同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时,该外交人员就不能要求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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