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对《公司法》的研究可知,目前中国实际上尚未具备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基础性法律环境。
www.kmf8.com (二)国家鼓励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立法
2在《公司法》尚未提供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基础性法律环境的情况下,为了在《公司法》的框架内鼓励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并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转化法》中与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有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的转化方式
该法第9条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投入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投资比例。”并且,该法第17和第30条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作了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机构,可以“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第30条规定“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上述各条实际上是为《公司法》第24和第80条的内容作了更详细和更有操作性的规定。
2.2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措施
该法第22、23和24条规定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鼓励措施,主要内容有:
(1)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3)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3国家对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奖励措施
该法第29和30条规定了国家对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奖励措施。其中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3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年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www.kmf8.com (三)上海市鼓励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法规和政策
3为了落实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于1998年月31日颁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9年6月9日对该《规定》作了修订。根据修订以后的《规定》,上海市鼓励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主要措施如下:
3.1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
该《规定》的第1条和3条规定,上海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根据由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负责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
3.2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支持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市政府安排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优先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3.3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规定》的第4至第9条规定了一系列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政府返还、免收或免征土地使用费等九种税费。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免征营业税。
(2)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则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3)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内返还企业。
3.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所有权和收益让渡
该《规定》的第10条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所有权和收益的让渡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根据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分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收益。如作为股权投资的高新技术成果属企业自主开发,则上述比例分别为30%和20%。
(3)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如经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属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则上述比例分别为20%-30%和10%-14%。
(4)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因转让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给成果完成人。
3.5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其它优惠或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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