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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政府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发生i、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xx县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3小时内报告省、市政府。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省、市、县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8.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8.4 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政府外事办负责通报。
5 新闻发布
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
6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xx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4 人力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xx县、乡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8.5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 宣传教育
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 应急培训
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8 应急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xx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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