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
人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yao、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
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
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
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
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
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
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 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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