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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政治高频考点法律教育解析

[10-20 00:35:55]   来源:http://www.kmf8.com  中考政治复习指导   阅读:8238
概要: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这里的“义务”,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遵循并应尽的义务;这里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6、义务教育有什么特征?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遍性的特征。7、受教育权的三个保障: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系列措施,特别是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8、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该怎样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到:(1)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2)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3)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9、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父母的要求:七年级下册P76T110、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学校的要求:七年级下册P78T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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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这里的“义务”,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遵循并应尽的义务;这里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6、义务教育有什么特征?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遍性的特征。

7、受教育权的三个保障: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系列措施,特别是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

8、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该怎样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到:(1)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2)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3)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9、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父母的要求:七年级下册P76T1

10、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学校的要求:七年级下册P78T1

11、当前,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见《新评价》P33考点十八4

12、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的维权途径: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要寻求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1)非诉讼方式:A.向侵权者(父母或老师)宣传法律知识,告诉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B.请求学校、老师的帮助;C.向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D.向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E.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诉讼方式:F.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八: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生命健康权。

【教材链接】教科版七年级下册 第九课《少年的权利》,第十课《谁为我们护航》

【考点解读】

知识要点: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的地位:在公民权利(即人权)当中,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就是做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 。身份权: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包括荣誉权和亲属权)。

2、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2、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当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时候,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

三、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公民第一位的重要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

2、生命健康权的地位(或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1)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2)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非常重要,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维权途径: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或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如:请求家长或老师的帮助;拨打110报警;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5、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因为:A.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B.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C.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公民行使生命健康权有哪些方式?

(1)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2)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3)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4)不得轻生或自残;(5)行使生命健康权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6)对于初中学生来说,重在预防、免受伤害,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7、关爱和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要求他人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享有权利,同样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我们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考点九: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权。

【教材链接】教科版七年级下册 第九课《少年的权利》,第十课《谁为我们护航》11

【考点解读】

知识要点:

1、人格尊严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人格尊严权的含义: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名誉和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3、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人格尊严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

4、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

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必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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