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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47
概要: (二)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三)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www.kmf8.com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制度。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上报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 (二)复核。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收入、家庭成员、户口性质、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仪陇电视台公示15天。 (四)登记。凡公示有异议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凡不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注明申请家庭的保障方式和标准,并将登记的结果再次予以公示。 (五)轮候。对已登记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情况,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轮候顺序安置,其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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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三)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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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制度。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上报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

(二)复核。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收入、家庭成员、户口性质、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仪陇电视台公示15天。

(四)登记。凡公示有异议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凡不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注明申请家庭的保障方式和标准,并将登记的结果再次予以公示。

(五)轮候。对已登记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情况,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轮候顺序安置,其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军队退休干部、专业军人、退休教师及残疾人家庭优先保障。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后,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四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租赁补贴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内,租金标准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共同拟定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再享受实物配租。

第四十七条 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房屋后,应当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报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向房屋出租人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经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可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累计欠租6个月以上,原则上由相关部门收回住房。

经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可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四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面积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1月至2月,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主动向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的变动情况。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社区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凡当年家庭年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次年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配租的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七章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时必须按照政府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县物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实行政府划拨的,房屋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拆迁补偿及征地所支付的地价款,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发改等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503号)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管理费按(计价格[20**]2503号)第六条不超过第(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2%确定。即:第六条,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按法律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道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将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购房人。

第五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业主单位持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和审批手续,购买人持县规划和建设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办证通知书》,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建设完毕后,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办证通知书》、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完毕后持《办证通知书》、《购房合同》、《房产证复件》等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分户手续。

第五十五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使用满五年且本人不愿意居住的,原则上由政府回购,政府不回购的,可上市出售;居住未满五年的,不得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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