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有困难需保障的家庭实施住房最低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租金核减、配租低廉租金普通住宅的保障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在xx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以及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廉租住房的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会同发改、国土、财政、民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财政预算资金、低保标准、税收政策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本暂行办法;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xx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设在xx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日常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
第五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发改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具体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批准项目投资概算、核准项目建设和招投标事宜;
(二)国土部门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供地计划;加强对土地划拨及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及销售成本的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销售价格的监督和报批工作;
(四)规划部门根据控制性详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严格控制套型、建筑面积及比例;
(五)监察、财政、民政、税务、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六)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日常工作及销售管理、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办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或租赁)、上市交易等,实行属地管理。利用自用地建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供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变相搞其他性质的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收购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免交营业税、房地产税。
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给予解决。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
(二)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县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设在县规划和建设局。廉租住房资金由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该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存储。使用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建设、维修、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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