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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09-28 16:45:4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06
概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二中附校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曹杨二中附校的立项的课题。第三条 科研课题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科研课题。第二章 组织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学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第五条 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为促进教育考试改革与发展服务;坚持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坚持向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技术问题的研究倾斜。第六条 设立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科研课题的评审机构。第七条 经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学校批准立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题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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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二中附校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曹杨二中附校的立项的课题。

第三条 科研课题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科研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学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

第五条 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为促进教育考试改革与发展服务;坚持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坚持向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技术问题的研究倾斜。

第六条 设立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科研课题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 经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学校批准立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科研课题主要依据课题指南由科研单位的人员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确定选题并申请。

课题选题的原则是:

1、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应用性强。

2、课题目的明确,立论根据充实、合理。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专家书面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4、以往承担的学校研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者,不能申报。

第十条 课题申报范围一般限于课题指南之内。申报范围超出课题指南的,视课题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学校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重要的课题由学校申请全国、市、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自行解决研究经费的课题,在审批立项时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学校正式发函通知课题负责人,认定课题立项。

第十八条 少数重要科研课题或不宜公开研究的课题,由学校单独下达立项。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从其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也应酌情支持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列为校科研重点课题的,由学校提供经费资助;一般课题的研究经费,采用学校酌情给予部分经费资助或自筹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在课题立项后一个月内,按照资助经费的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6、研究成果结题鉴定费。

7、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支付的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用经费。

第七章 课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学校将定期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学校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 改变课题名称;

3、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 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5、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6、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撤销课题:

1、 课题立项批准后三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2、 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 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 剽窃他人成果;

8、 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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